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 工作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 知》(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细则》(鲁办发〔2013〕 2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经学校批 准的、费用需由财务部门报销的团组或个人的公务出访,包 括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国际组织和企业单位等之间的工作 访问、交流以及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指派的出国(境)任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按照《烟 台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 大校发〔2019〕35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 简称国际处)是学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审核和手续办理。
第四条 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对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出具审批意见。
第五条组织部负责科级以上干部的备案工作;国际处负责其他人员的备案。
第六条 社科(科技)处负责审批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第七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涉密审查和教育,以及完成任务后的回访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出访工作的经费预算和报销。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11月底将次年的因公临时出 国(境)计划,提报至国际处,负责本单位出访人员的审 核、在外管理和教育、出访成效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追踪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团组管理
第十条 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安排,无关人员不参团,严禁组织“团外团” 和安排“打前站”。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 出访,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慰 问等活动,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 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将其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访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十一条 每个出访团组人员不超过6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领导班子的成员同期出访原则上不超过2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 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二条 已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因公出访,已离开原 工作岗位的党政干部,不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访或执行原单位任务。
第十三条 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出访一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 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两国不超过9天,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赴台湾地区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每次不超过6天。 演出、研修、培训、举办展览、参加比赛等情况,出国(境) 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四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国(境)团组信息要通过校园网等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出访天数、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不得故意延长出访时间。应首选国内航空公司的直达航班,非确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 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处提交申请,填写《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 ), 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后,提交至国际处。处级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其他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密人员,出访前后均须到学校保密办公室(科技处) 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向国际处提交邀请信及出访日程。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对等, 不得降格邀请,邀请信要求从境外本土发出,严禁通过中介 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 机构的邀请出访,严禁伪造假邀请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申请者在校所承担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参加涉及我国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和宗教、意识形态等涉密敏感问题的或内容重复、空泛、无明确目的的 国际会议;
(三)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四)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五)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六)拟陪同因公出国人员出访的家属;
(七)非在职人员;
(八)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九)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十)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经费总额,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在预算中单列,在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 简节约地安排出访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会议注册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等)。出国(境) 团组应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关于国际机票购买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学校2015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严 格落实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 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对外收受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 国际及赴港澳台地区旅费
出访人员应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 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 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 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当乘坐低一等级 舱位。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出国(境)人员乘坐国 际列车,国(境)内段按国(境)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2.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 城市间往来,应当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和财务处 批准。未列入出访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出访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旅程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3. 住宿费
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4. 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 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访人员不再领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 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 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它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路线、 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支出,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预算外费用。报销时,申请人提供原始出访票据、《烟台大 学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表》,以及省级部门的批准文 件、预算审批表和《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的复印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 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 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 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地区)数、天数等, 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担学校及各级政府部门指派的出国 (境)任务,按照学校及派出单位的有关经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国(境)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费 用资助的,须事先向国际处进行申报。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持因公证照出访。
第二十七条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教工的出访申请获学校批准后,可持外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出访。
第二十八条 出访人员必须在回国(境)5天内将证照送交至国际处(赴台湾地区访问的科级以上干部,将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交至学校组织部),10天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出访日志。逾期不交证件和出访总结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注销其因公证照,暂停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第七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访团组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出访,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行程,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 出访路线或增加出访地点,每天详实记录出访日志;对于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敷衍或取消。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出访方案的,应事先报国际处批准,严禁事后补报。
第三十一条 礼宾等安排应客随主便、遵循对等原则,不提过高要求。
第三十二条 避免在往访国或地区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等时间节点去访。
第三十三条 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和拟签署的重要合作协议,应按规定事先报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协议签署后,报国际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 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三十四条 对出访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
第八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访实行团长负责制。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签署《因公出国 (境)团组保证书》,并督促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 (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 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任务和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必须自觉维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和尊严,维护学校声誉和个人人格。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涉密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 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夕卜。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执行出访任务时所持证照不符合规定者, 相关费用不予以报销。
第三十九条 国际处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个人违规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单位违规的, 半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除了按照本办法办理外,还要遵守上级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 43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