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6-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规范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参加学校、政府、行业协会开展的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坚持“学生自愿,学院推优,公开评审,签约派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学生出国(境)工作的政策制定、项目审核、申请审批、评估监管等。

第四条  学院负责:

1.及时向本院学生发布校级项目通知,并择优推荐人选;

2.开发院级项目,报学校审批,确定外派人选;

3.承担学生的政治审查、资格审核、安全教育、境外管理、教务管理(补缓考、境外选课、学分认证等),以及组织关系等工作;

4.跟踪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学院开展涉及出国(境)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参加学生面试和选拔,协助开展项目宣传,指导学院开展出国(境)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参加学生面试和选拔,负责学籍管理、成绩录入,指导学院进行境外选课审批,对学分认证进行最终审核。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公寓管理。

第三章  选拔外派

第十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和自理能力较强;

4.学习成绩优异,平均绩点和外语成绩符合项目要求;

5.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无欠缴学费情况;

6.符合特定项目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外派

1.学生公派出国(境)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校内审批和向上级部门申报。

2.学生的选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举办单位应设立面试选拔小组,选拔名单必须在项目举办单位网站公示。

3.项目主办单位向相关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部门通报终外派名单,开展行前教育,与学生签署《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指导学生办理外派手续。

4.学生自行申办出入境证件和签证(注),并于出境前,完成涉及校内选课、学费、组织关系、公寓等有关的事项。

5.学生必须购买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保险,至少涵盖医疗、意外伤害、紧急救助、航程险等。

6.学生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定时间出国(境),原则上参加同一项目的学生应同期抵达指定地点。

7.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和项目举办单位报告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定期汇报学习交流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

第四章  教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

1.学校保留学生公派出国(境)期间的学籍,学习交流的时间计入其整体学习年限。

2.出国(境)前,学生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申请学籍异动,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其校内选课进行处理。

3.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参照我国法律和《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选课

1.学生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校内选课工作。

2.学生选修国(境)外课程时,原则上应修读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填写《烟台大学学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由所在学院批准备案。

3.学生因出国(境)交流学习而未获得学分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返校后须补修;在境外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可在合作院校重修的应及时重修。

第十四条  成绩

1.项目举办单位负责协调国(境)外合作方出具成绩单。

2.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境外成绩和学分进行认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3.学生公派参加国(境)外短期(90天以内)研修项目,包括学习研修、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培训等,可以申请认证学分,由学院完成认证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被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确因不得已理由,经学校批准退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公派出国(境)项目。

第十六条  境外管理

1.学生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利益、荣誉、安全和统一,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与个人尊严,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2.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外派学生的管理,与学生定期联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在外的学习生活。

3.学生在国(境)外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应为烟台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4.学生申请提前退出项目,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回国(境)返校学习。返校后的选课事宜,由学院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商定。

5.学生如申请延期,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回国(境)管理

1.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回国(境),提前30天向学院报告回国(境)日期,入境当日通过适当形式向学院和项目举办单位报到。

2.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举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领取国(境)外成绩单,办理学分认证。

3.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参加汇报分享会。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政府、行业协会的公费出国留学项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主动拓展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

第二十条  学费及其他费用按项目通知、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接受国(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任何形式的资助,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备。

第七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外派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外派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按照《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赴国外担任公派汉语教师和志愿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导师推荐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的获得学校批准的学生公派出国(境)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国(境)外学习的境外高校,须在当年度的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THE)、夸夸雷利·西蒙兹公司(Q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软科)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的任一排名中位列全球前500名以内。

第二十五条  外派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其在外所修学分不予认定,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报外派项目,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1.未经学校批准而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

2.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违法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的;

3.未按照规定时间回国(境)和返校报到的;

4.伪造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烟台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201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

2.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3.烟台大学学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

4.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延期申请表

5.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预案(试行)   


 

Copyright(c)2015 烟台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鲁ICP备05002387号-3.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复制必究.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电话:0535-6902143 传真:0535-6901858 邮编:26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