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6-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山东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鼓励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在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细则中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区别于其他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二章  团组管理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于每年12月份组织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申报工作。计划申报内容至少应包含出国任务、团组负责人及职务、出国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经费来源、出国日期及停留天数等。校级领导学术类出国计划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制定,各学院、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由各学院、部门组织上报。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出国计划进行汇总,组织对年度出国计划进行审核备案。校级领导学术类出国计划由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各学院、部门的出国计划由各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相关流程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报备年度出国计划。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校内审批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一般应在出国前至少两个月填写《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领导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署,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送至国际合作交流处。所在单位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核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对其出国任务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出国安排的合理性、是否涉密、经费来源、校内工作安排等进行审核,涉密人员需按学校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完成审核手续;纪检、组织等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有关的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出国性质、出国安排的合理性、与年度出国计划相符性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校内公示。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申请通过学校审批后,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国团组信息要通过国际合作交流处网站等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负责人、出访人员、出访地、出访时间和行程安排、邀请方信息、出访任务、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向省外办申请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第九条  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备案。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七)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

(八)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一条  省外办下发出国任务批件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下列情况可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

1.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

2.其他特殊情况。

持普通(因私)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须另外提交申请并附情况说明,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7天之内将因公护照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交市外办保管。出国人员应将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留存,方便下次出国时查询。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在计划出国时间之前将因公护照交还国际合作交流处并作书面说明。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第五章  因公出国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须在回校后15天内提交出访报告及出访日志,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省主管部门。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内容。出访日志应具体、准确地描述出国期间每日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在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汇报出访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出国人员的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其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团组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经费预算管理,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应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执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支出,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六项费用(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如签证费、保险费、会议注册费等)之外的支出。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提供省外办出国任务批件、《烟台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表》《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外文报销单据需翻译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的团组,报销时需提供省外办出国任务批件、《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烟台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表》、护照签证页以及盖有边防出入境章护照页的复印件。

第七章  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出国申请人的邀请信要求从境外本土发出,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出访,严禁伪造假邀请函骗取批件。

第二十三  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外事、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对我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由各学院、部门(单位)检查本单位出国团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与已公示并获批准的内容相符,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出访目的,并建立本单位出国人员信用记录完整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出国人员违规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因公出国申请;单位违规办理的,暂停该单位的因公出国申请一年;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公赴台港澳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的规定》(烟大校发2003〕55号)、《烟台大学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烟大校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烟台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办程序

2.烟台大学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清单

3.烟台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4.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5.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6.临时出国(境)公示表

7.出国(境)团组保证书

8.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

9.烟台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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