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国际合作协议签署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0-30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协议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的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烟台大学及下属学院或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国外高校其他机构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师交流协议、联合培养协议、中外办学协议、境外办学协议、孔子学院(课堂)共建协议涉外书面协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签约主体

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署主体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校级国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校级协议)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签署,二级单位国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协议)校长授权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三  协议起草

校级协议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与国外合作方的对应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学院或其他职能部门可代拟校级协议。

二级单位协议,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二级单位与国外合作方协商起草

第四章  协议审核

国际合作协议严格执行业务审核、法务审核和学校审核三级审核机制,审核材料包括协议的中外文版本、协议签署背景等。

业务审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协议进行业务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国际合作协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国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学术水平、合作背景和签约必要性。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教学与管理、学位授予等相关事项;研究生负责审核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学位授予等相关事项;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涉外交流合作相关事项;社科处、科技处负责审核科研交流与合作相关事项;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国际合作的意识形态问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审核学生交流、创新创业培训等相关事项。必要时,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各自业务领域的审核。

法务审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核。

学校审核。学校对协议的最终审核,根据协议内容分类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孔子学院(课堂)建设,以及涉及大额资金等重大事项的重大国际合作协议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交流协议、联合培养协议等一般性国际合作协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五章  协议语言

协议原则上应采用中文和国外合作方官方语言的对照文本如有要,可增加或单独使用第三种中立语言。

第六章  签署方式

协议签署由合作双方协商安排,可采用函签方式校级协议的签署,由国际合作交流负责统筹安排。二级单位协议的签署,二级单位在国际合作交流处指导下做好安排。

第七章  协议管理

协议每种语言文本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校级协议原件、《烟台大学国际合作协议审核表》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归档保存,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负责保存本单位所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并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协议扫描件备案。

第八章  协议履行

协议履行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内容,按照本办法中新签协议的审核程序办理。

续签协议,如无内容变化,可以直接签署;如内容发生变按照新签协议进行审核;到期不再续签的协议自动终止。

如协议未到期而提前解除,需与国外合作方商定善后事宜,并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协议解除报告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签署国际合作协议,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 附则

港澳地区的合作协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交流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之前出台的其他管理规定中涉及国际合作协议管理的条款,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烟台大学国际合作协议审核表


Copyright(c)2015 烟台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鲁ICP备05002387号-3.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复制必究.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电话:0535-6902143 传真:0535-6901858 邮编:26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