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学分认证指导意见
为加强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管理,规范课程替换、成绩认定和学分认证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纳入学分认证范围的国(境)外高校包括:
1.政府和行业协会外派项目所涉及的国(境)外学校;
2.学校签约的友好院校;
3.学校未签约但在当年度的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THE)、夸夸雷利·西蒙兹公司(QS)、《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软科)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的任一排名中位列全球前500名以内的国(境)外高校。
第二条 课程替换按照“相同或相近性”原则,即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国(境)外课程,按程序直接替换为相应课程。
第三条 学分认证遵循“课程对应”原则,兼顾“学时与学分对应”原则(1个学分对应16学时)。
第四条 国(境)外短期项目的学分认证,包括研修交流、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培训等项目,按照1周(或者24学时)对应1学分的原则,最多可认证为3个实习实践类学分。
第五条 国(境)外课程的成绩考核合格方可进行学分认证。如果部分国(境)外课程因故无法认证学分,学生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返校后重新修读相应课程。
第六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听,参照《烟台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实施办法(试行)》(烟大办发〔2020〕4号)执行。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类、军事类、体育类、劳动类课程不纳入学分认证范畴,须按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
第八条 国(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为百分制的,学分认证时以实际成绩登录;课程成绩非百分制的,参照下面标准执行:
计分制 |
成绩换算标准 |
百分制 |
97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5 |
50 |
40 |
十五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F |
F-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A |
B |
C |
D |
F |
二级制 |
合格 |
不合格 |
注:成绩以其他标准记载的,由教务处、国际处、学院会商后予以认定。
第二章 认证范围
第九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须严格履行学校的审批程序,其修读的境外学分,方可纳入认证范畴。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所涉及的学生交流项目包括:
1.政府和行业协会举办的项目。
2.校际访学项目。学生赴友好院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只修读学分,不获得学位。
3.本科双学位项目。学生赴友好院校进行规定时长的学习,符合条件后可同时获得两校的学士学位。
4.本硕连读项目。此类项目所涉及的本科阶段的学分认证事项。
5.短期研修项目。学生参加国(境)外短期的研修交流、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培训等项目。
6.因私访学项目。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联系到国(境)外高校进行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学习。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外期间的国(境)内外选课安排,按照《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前两周,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证申请材料,包括国(境)外成绩单原件、《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烟台大学学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课程简介和中文译名。
学生因故申请推迟学分认证,经学院批准后,另行确定认证时间。
第十三条 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六个周内,完成学分认证,并向教务处提交《烟台大学学生出国(境)学分认证审批表》及成绩单的复印件。国(境)外成绩单原件由学院负责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学分认证事宜做最终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认证课程的成绩录入系统。
第四章 学费缴纳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的学费缴纳,遵循下列原则:
1.普通专业实施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参加公费项目,需向学校交纳专业注册费和认证学分的学费,不交纳外方学费;参加自费项目的,需向学校交纳专业注册费,不交纳认证学分的学费,但需向外方交纳学费。
2.合作办学类学生参加公派出国(境)项目的学费交纳标准,参照普通专业实施学分制收费学生做法执行。其专业注册费的数额参照同类专业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认证其国(境)外学分:
1.未经学校批准而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
2.在国(境)外期间,有违法犯罪情形或违反校规校纪的;
3.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国(境)和返校报到的;
4.伪造相关材料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国(境)外学分认证,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事宜由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学院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大学学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