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的指导意见(试行)

作者: 时间:2024-10-30 点击数:

烟台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规范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分认证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项目类型

第一条  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学生交流项目包括:

1.政府和协会项目。经学校批准,学生参加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举办的国(境)外交流项目。

2.校际访学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进行长期(90天及以上)学习的学分项目。

3.硕士双学位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进行规定时长的学习、毕业时可同时获得双方硕士学位的项目。

4.短期研修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参加研修交流、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培训等短期(90天以下)项目。

5.因私访学项目。经学校批准,导师推荐或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等学校或研究院所进行长期的全日制学习或科研活动的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学分是指学生得到学校批准后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所修得的学分。

第三条  纳入学分认证的课程遵循“相同相近”原则,即与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国(境)外课程,可申请替换为我校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进行学分认证。

第四条  认证学分数量的核定,在遵循“课程对应”原则基础上,兼顾“学时与学分对应”原则。每16课堂授课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对应 1 学分。短期研修项目按照1周(或者24学时)对应1学分的原则,可最多认证为3个实习实践类学分。

第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不纳入学分认证范畴,须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修读。

第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和预答辩。但毕业论文答辩必须回校完成。

第七条 国(境)外大学课程的成绩记载为百分制的,学分认证时以实际成绩登录;成绩记载非百分制但对应的我校课程按百分制记载的,需按照以下换算标准转换成百分制,每档对应的百分制成绩的中间分数作为最终认定分数;成绩以其他标准记载的,由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学院会商后予以认定。


计分制

成绩换算标准

百分制

97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5

50

40

十五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F-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A

B

C

D

F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生选修国(境)外课程的相关事项,须按照《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须于每学期初两周内,向学院提交《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和国(境)外成绩单。如因不可抗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学分认证申请,可向学院申请变更认证时间。

第十条 学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四周内完成认证工作,并向研究生处提交《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和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对学分认证做最终审核,并将成绩录入系统。

第四章  学费交纳

第十二条  长期公派出国(境)学生的学费交纳遵循单向交费的原则。学生参加公费项目,须正常向我校交纳学费,不交纳外方学费;参加自费项目,需向外方交纳学费,不交纳我校学费。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期间的奖助学金政策,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国(境)外学分不予认证:

1.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

2.在国(境)外期间,有违法犯罪情形或违反任一合作方校规校纪的;

3.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国(境)和返校报到的;

4.在国(境)外所修的课程未经学院批准的;

5.伪造相关材料的。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不再参照《烟台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学分认证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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