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规范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分认证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项目类型
第一条 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学生交流项目包括:
1.政府和协会项目。经学校批准,学生参加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举办的国(境)外交流项目。
2.校际访学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进行长期(90天及以上)学习的学分项目。
3.硕士双学位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进行规定时长的学习、毕业时可同时获得双方硕士学位的项目。
4.短期研修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参加研修交流、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培训等短期(90天以下)项目。
5.因私访学项目。经学校批准,导师推荐或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等学校或研究院所进行长期的全日制学习或科研活动的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学分是指学生得到学校批准后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所修得的学分。
第三条 纳入学分认证的课程遵循“相同相近性”原则,即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国(境)外课程,可申请替换为我校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进行学分认证。
第四条 认证学分数量的核定,在遵循“课程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学时与学分对应”原则。每16课堂授课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对应 1 学分。短期研修项目按照1周(或者24学时)对应1学分的原则,可最多认证为3个实习实践类学分。
第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不纳入学分认证范畴,须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修读。
第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和预答辩。但毕业论文答辩必须回校完成。
第七条 国(境)外大学课程的成绩记载为百分制的,学分认证时以实际成绩登录;成绩记载非百分制但对应的我校课程按百分制记载的,需按照以下换算标准转换成百分制,每档对应的百分制成绩的中间分数作为最终认定分数;成绩以其他标准记载的,由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学院会商后予以认定。
计分制 |
成绩换算标准 |
百分制 |
97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5 |
50 |
40 |
十五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F |
F-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A |
B |
C |
D |
F |
二级制 |
合格 |
不合格 |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生选修国(境)外课程的相关事项,须按照《烟台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须于每学期初两周内,向学院提交《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和国(境)外成绩单。如因不可抗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学分认证申请,可向学院申请变更认证时间。
第十条 学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四周内完成认证工作,并向研究生处提交《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和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对学分认证做最终审核,并将成绩录入系统。
第四章 学费交纳
第十二条 长期公派出国(境)学生的学费交纳遵循单向交费的原则。学生参加公费项目,须正常向我校交纳学费,不交纳外方学费;参加自费项目,需向外方交纳学费,不交纳我校学费。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期间的奖助学金政策,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国(境)外学分不予认证:
1.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
2.在国(境)外期间,有违法犯罪情形或违反任一合作方校规校纪的;
3.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国(境)和返校报到的;
4.在国(境)外所修的课程未经学院批准的;
5.伪造相关材料的。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不再参照《烟台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学分认证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分认证审批表